(2017)渝01刑更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涛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332号罪犯陈涛,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8月7日作出(2007)渝一中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判决,以被告人陈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退赔四百余元,赔偿2.7万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6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高法刑执字第52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涛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10月8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9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5年1月30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0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陈涛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及技术教育等四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九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陈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且无财产刑及民事赔偿已执行依据,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又新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庹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