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维鋆、福建绿得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维鋆,福建绿得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9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维鋆,男,194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轩,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绿得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418号。法定代表人:谢圣钦。上诉人陈维鋆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绿得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3民初35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陈维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有悖《社会保险法》之立法目的。《社会保险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陈维鋆作为工龄30多年的劳动者,到退休年老之际,却因企业违法违约,使得自身合法保险权益受到侵害,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违反了国家立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之目的。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陈维鋆的医保缴费主体,经由《国有股转让员工安置协议》明确为福建绿得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绿得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在陈维鋆退休之时未为其缴足年限,造成陈维鋆无法享受基本医保待遇,这既是社保纠纷,也是违约行为。福建绿得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由此而减少的支出应视为陈维鋆因此而获得的利益,该利益应间接确定为陈维鋆的损失。因为国家政策变更原因,导致陈维鋆临退休医保缴纳达不到规定年限,其中缘由复杂。一审法院未经实体审理,简单认定只是社保缴费金额、年限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明显没有查清事实。福建绿得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陈维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福建绿得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陈维鋆未足额缴纳医保费用产生的经济损失24800.31元。一审法院认为,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征缴社会保险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社保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本案中,用人单位福建绿得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为原告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原被告只是就缴费年限、金额发生争议,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因此,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维鋆的起诉。本院认为,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据此,对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因缴纳年限、缴纳基数发生的争议事项,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用人单位福建绿得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已为陈维鋆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陈维鋆仅对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持有异议,该争议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陈维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综上,陈维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秋萍审 判 员 李文颖审 判 员 陈雁兰二〇一七年五月××日法官助理 陈碧珍书 记 员 程 婷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