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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刑更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杜清云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清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363号罪犯杜清云,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4日作出(2003)杏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清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岩刑执字第10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杜清云减刑一年一个月;2010年6月23日该院作出(2010)岩刑执字第5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清云犯抢劫罪,合并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8月4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31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杜清云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杜清云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及技术教育等四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杜清云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杜清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犯了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清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又新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庹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