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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4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潘金利与张永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金利,张永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4224号原告:潘金利,男,30岁,住辽宁省东港市。被告:张永禄,男,46岁。潘金利、张永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潘金利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金利撤诉。案件受理费由潘金利负担。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赵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