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4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潘金利与张永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金利,张永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4224号原告:潘金利,男,30岁,住辽宁省东港市。被告:张永禄,男,46岁。潘金利、张永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潘金利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金利撤诉。案件受理费由潘金利负担。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赵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