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民终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安徽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分公司、王陈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分公司,王陈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分公司,住所地凤台县刘集乡凤城大道西段北侧“金地华府”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689773854K。负责人:李多先,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飞,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英福,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陈陈,男,1993年5月1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上诉人安徽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陈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王陈陈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撤回一审起诉,同时,二审上诉人安徽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原告王陈陈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上诉人安徽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分公司同意王陈陈撤回一审起诉请求的同时申请撤回上诉,双方请求均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安徽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分公司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三、准许王陈陈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王陈陈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33元,由安徽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卞九龙审判员 王元元审判员 张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刘 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