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3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刘风香、肖衷荣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风香,肖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3执848号申请执行人:刘风香,男,汉族,1954年3月19日出生,江西大余县人。被执行人:肖衷荣,男,1957年1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风香与被执行人肖衷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民二初33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23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元,执行费人民币245元。本院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人民币23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斌审 判 员 廖达伟审 判 员 王有为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蔡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