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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15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长沙敏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敏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15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敏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399号翡翠云天家园2栋202。法定代表人曾敏,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文轩路578号。法定代表人杨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敏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长沙敏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长沙敏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敏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吴紫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