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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金庆华与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庆华,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2480号申请执行人金庆华,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本院在执行金庆华与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2016)沪0106民初17428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6民初174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招林审判员  刘晓立审判员  胡元伟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杨 辉审判长  王招林审判员  刘晓立审判员  胡元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