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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民监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曹晶怡、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晶怡,张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监7号原审原告:曹晶怡,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审被告:张立新,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蓟县。原审原告曹晶怡与原审被告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作出(2016)津0103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章 强审判员 杨庆仁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王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