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民监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曹晶怡、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晶怡,张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监7号原审原告:曹晶怡,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审被告:张立新,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蓟县。原审原告曹晶怡与原审被告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作出(2016)津0103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章 强审判员 杨庆仁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王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