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金斌与白山市江源区大政煤炭责任有限公司弘宝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斌,白山市江源区大政煤炭责任有限公司弘宝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870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斌,男,196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址白山市浑江区。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大政煤炭责任有限公司弘宝煤矿,住址白山市江源区。法定代表人张新林,系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斌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大政煤炭责任有限公司弘宝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源劳人仲裁字[2016]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新利审 判 员 宋 起 华人民审判员 刘 锡 泉二〇一七年五月月七日书 记 员 邱 晓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