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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刑更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廖政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政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333号罪犯廖政,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中专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2007)渝五中刑初字第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2.6万余元(已赔偿2.7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6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高法刑执字第52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廖政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10月8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9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5年1月30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0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廖政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及技术教育等四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九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廖政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廖政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政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又新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庹科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