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徐杰与金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杰,金标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2066号原告:徐杰,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金标兴,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杰与被告金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杰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春阳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人民陪审员 方尚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许媛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