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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徐杰与金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杰,金标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2066号原告:徐杰,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金标兴,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杰与被告金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杰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春阳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人民陪审员  方尚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许媛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