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世勇、天津市金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世勇,天津市金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郭世勇,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市金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宝鸡西道51号新1号东楼326室。法定代表人:蔡文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郭世勇与天津市金宝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明伟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代理审判员 廖文旭二���一七年五月××日书 记 员 仝玉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