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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世勇、天津市金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世勇,天津市金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郭世勇,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市金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宝鸡西道51号新1号东楼326室。法定代表人:蔡文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郭世勇与天津市金宝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明伟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代理审判员  廖文旭二���一七年五月××日书 记 员  仝玉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