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亚凤与于淑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凤,于淑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李亚凤,女。被执行人于淑新,女。本院在执行李亚凤与于淑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赵瑞新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乌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