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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意筹与唐启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意筹,唐启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896号申请执行人陈意筹,男,汉族,1986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唐启往,男,瑶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道县,。原告陈意筹诉被告唐启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09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唐启往向原告陈意筹支付借款本金41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5日起以41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唐启往逾期没有履行判决义务,根据权利人陈意筹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6877.34元,执行费为603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唐启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唐启往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唐启往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启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唐启往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各部门的财产状况,但至今未复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唐启往采取多项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启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8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麦瑞林审判员  陆 丹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胡礼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