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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梅与张建梅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梅,张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刘梅,女,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杭锦旗龙子心小学职工。被执行人张建梅,女,汉族,1979年1月17日出生,杭锦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职工。本院在执行刘梅申请执行张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建梅名下财产经过我院执行员穷尽执行措施,通过内部查控、当地房管局、国土局与当地各大银行进行系统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建梅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刘梅也提供不了张建梅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