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执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郑纪民、高奎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纪民,高奎峰,刘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1278号申请执行人郑纪民,男,1943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高奎峰,男,1968年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执行人刘素荣,女,1966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纪民与被执行人高奎峰、刘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纪民与被执行人高奎峰、刘素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4执12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承禹审判员 周战士审判员 李畅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苗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