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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执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郑纪民、高奎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纪民,高奎峰,刘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1278号申请执行人郑纪民,男,1943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高奎峰,男,1968年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执行人刘素荣,女,1966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纪民与被执行人高奎峰、刘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纪民与被执行人高奎峰、刘素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4执12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承禹审判员  周战士审判员  李畅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苗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