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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亚凤与于淑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凤,于淑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李亚凤,女。被执行人于淑新,女。本院在执行李亚凤与于淑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赵瑞新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乌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