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春梅申请执行袁美仙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梅,袁美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847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梅,女,汉族,1979年2月1日出生,杭锦旗运管分局职工。被执行人袁美仙,女,汉族,1976年8月29日出生,杭锦旗人民医院职工。本院在执行张春梅申请执行袁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袁美仙个人工资,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查证虽有财产,但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