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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春梅申请执行袁美仙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梅,袁美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847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梅,女,汉族,1979年2月1日出生,杭锦旗运管分局职工。被执行人袁美仙,女,汉族,1976年8月29日出生,杭锦旗人民医院职工。本院在执行张春梅申请执行袁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袁美仙个人工资,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查证虽有财产,但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