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执7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XX菊与赵仕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菊,赵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7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菊,女,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赵仕军,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本院在执行XX菊与赵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XX菊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302执7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卢莹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