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2执7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XX菊与赵仕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菊,赵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7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菊,女,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赵仕军,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本院在执行XX菊与赵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XX菊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302执7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卢莹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