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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二明与李冬梅、柴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二明,李冬梅,柴堆,赵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东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王二明,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冬梅,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柴堆,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赵云,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王二明与被执行人李冬梅、柴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晓强��理审判员赵岗岗代理审判员  贾 皓二〇一七年五月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瑞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