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二明与李冬梅、柴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二明,李冬梅,柴堆,赵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东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王二明,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冬梅,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柴堆,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赵云,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王二明与被执行人李冬梅、柴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晓强��理审判员赵岗岗代理审判员 贾 皓二〇一七年五月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瑞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