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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兰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兰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义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503号原告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兰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阿拉善经济开发区雅荷小区物业楼307室法定代表人周文革,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义华,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兰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法庭限期原告预交,但原告未交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张栋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