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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张亮与孙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孙大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936号原告:张亮,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孙大鹏,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诉被告孙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亮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5元减半收取803元,由原告张亮承担。审判员白万书二0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陈美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