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翁德惠、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德惠,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林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02执62号申请执行人:翁德惠,男,199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执行人: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开发区万安西路1号金港名都A区5幢105号,组织机构代码73185948-4。法定代表人林艺,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林海平,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翁德惠与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林海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林海平的财产目前难以处置,需要一定时间有待处置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5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梁审判员 黄振勤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林培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