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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执3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江扬与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扬,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5执3862号申请执行人:江扬等5人(具体基本情况见附表)。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注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号16楼03-02房,组织机构代码69518771-2。法定代表人:黄少波,职务总经理。关于江扬等5人诉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等4件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等4份法律文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应向江扬等5人支付迟延交楼违约金共361763.56元的义务,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共2788元。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江扬等5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向江扬等5人支付迟延交楼违约金的义务,并承担本案受理费,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向相关银行等多个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搜查。据此,本院已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南沙区创鸿嘉园的地下停车库及未办预告登记的房屋5间等房产(已进入评估、拍卖变现阶段)、牌号为粤A×××××小型汽车(该车下落仍在查找中,故暂未能作扣押变现);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公司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一批(已选定审计单位拟进行审计);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帐号4个;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裁定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黄少波出境;决定将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在南沙“创鸿嘉园”的房地产项目获批准预售商品房908套,已网签商品房套数907套。由于该公司经营不善,造成已售房屋不能按时交付使用,还欠下建筑工程款项等巨额债务。相关权利人陆续向本院对该公司提起诉讼,申请执行。本院决定统一执行,上述查封、扣押、拍卖、冻结等执行措施均已在另案实施。上述已裁定查封的车库,本院经函询相关职能部门,明确须依法办理初始登记后,才具备依法拍卖变现条件。为此,本院启动执行联动措施,提前与相关管理部门督促被执行人迅速办理项目房产初始登记手续(大确权)。据此,被执行人的车库在办理初始登记前暂不具备拍卖变现条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后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没有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等4份法律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已查封、冻结暂不能拍卖变现条件的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5执3862号等4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具体案号见附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伟军审判员  黄志明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梁儒锋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序号
 
 
 案号
 
 
 当事人
 
 
 案由
 
 
 立案标的
 
 
 执行费
 
 
 原审案号
 
 
 
 
 1
 
 
 (2016)粤0115执
 3862号
 
 
 申请执行人:江扬;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13176.46
 
 
 97
 
 
 (2016)粤0115民初2798号
 
 
 
 
 2
 
 
 (2017)粤0115执
 1274号
 
 
 申请执行人:李晨雪;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104725
 
 
 1471
 
 
 (2015)穗南法民三初字第186号
 
 
 
 
 3
 
 
 (2017)粤0115执
 399号
 
 
 申请执行人:张成忠、黄妙婵;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128030
 
 
 1820
 
 
 (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244号
 
 
 
 
 4
 
 
 (2017)粤0115执
 1060号
 
 
 申请执行人:龙爱明;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115832.1
 
 
 1638
 
 
 (2015)穗南法民三初字第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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