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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与广州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广州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广州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金坑村山下澳洲山庄,组织机构代码61842893-0。法定代表人:胡耀智,该公司董事长。依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民终字27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广州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美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66875元。但被执行人澳美房地产公司并无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澳美房地产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无发现其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因此,本案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11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桦审 判 员  潘 田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 记 员  袁桂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