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余多明诉被告李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多明,李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284号原告:余多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斯钰,金川区桂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飞,男,汉族。原告余多明与被告李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多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余多明承担。审判员 丁国文二○一七五月一日书记员 杨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