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安徽山河矿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横山县殿市镇水坝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山河矿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殿市镇水坝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701号原告:安徽山河矿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经济开发区山河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80825013E(1-1)。法定代表人:何清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从茂,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帅,湖南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横山县殿市镇水坝煤矿(普通合伙),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殿市镇水坝滩。组织机构代码77380004-2。执行事务合伙人:雷子卿。原告安徽山河矿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横山县殿市镇水坝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山河矿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山河矿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9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897元,由原告安徽山河矿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晓宾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张婉婉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