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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3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刘祥松、朱九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祥松,朱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3执836号申请执行人:刘祥松,男,汉族,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江西大余县人,被执行人:朱九红,男,1969年9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祥松与被执行人朱九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民二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6258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人民币2431元。本院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人民币65016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斌审 判 员  廖达伟审 判 员  王有为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蔡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