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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周某1、周某2、常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周某1,周某2,常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887号原告:杨某,男,生于1992年7月5日,住古浪县。被告:周某1,女,生于1996年8月24日,住古浪县。被告:周某2,男,生于1969年9月27日,住古浪县。被告:常某,男,生于1962年4月9日,住古浪县。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1、周某2、常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朱有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贾永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