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磐石市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大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大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035号原告:磐石市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波。委托诉讼代理人:由立军,男。被告:赵大钧,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大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磐石市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磐石市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磐石市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磐石市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5.00元。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