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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执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之瑞、董淑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之瑞,董淑娟,张金海,天津市金乐乐种猪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1执2216号申请执行人:郭之瑞,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杜文雅,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淑娟,女,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张金海,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天津市金乐乐种猪场,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达黄堡乡代庄子村北宝坻区达钟庄镇宝芝麻窝村3区3排10号。法定代表人:董淑娟。本院在执行郭之瑞与董淑娟、张金海、天津市金乐乐种猪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1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向林审判员  李庆超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刘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