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桂芳与被执行人刘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芳,刘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2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芳,女,195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被执行人:刘伟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打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桂芳与被执行人刘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伟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6)晋0623民初第2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桂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网络执行查控中心依法对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房地产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及到期债权,查明被执行人刘伟杰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刘平秀审判员 张 钰二0一七年五月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