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249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国雄路188-5。法定代表人:杨永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强,天津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泽县北苑路。法定代表人:王彦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负责人:侯欣博,经理。本院在执行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明伟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代理审判员 廖文旭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 记 员 仝玉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