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民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林晓丹、陈玉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晓丹,陈玉君,黄丽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民终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晓丹,男,汉族,1965年12月8日出生,住潮州市潮安区,现被羁押于广东省惠州监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君,女,汉族,1974年11月28日出生,住潮州市潮安区。原审被告:黄丽丽,女,汉族,1966年4月23日出生,住潮州市潮安区。上诉人林晓丹因与被上诉人陈玉君、原审被告黄丽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人民法院(2016)粤5103民初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晓丹在上诉期内未预交上诉费,经通知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晓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辉聪代理审判员 翁玉茹代理审判员 杨钰婷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 记 员 叶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