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本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本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359号罪犯刘本奉,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云南省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3日作出(2001)思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本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5月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云高刑执字第201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本奉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0月27日该院作出(2006)云高刑执字第4588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1月8日本院作出(2009)渝一中法刑执字第3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3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4月3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4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2月2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2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刘本奉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以及技术教育等四个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刘本奉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本奉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本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又新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庹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