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续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宋发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续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宋发容,徐绍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314号原告:重庆市续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8号2单元2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65616064U。法定代表人:龚向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莉,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宋发容,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徐绍红,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续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宋发容、徐绍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续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续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续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续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菲代理审判员 黄涛人民陪审员 郭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