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郑战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战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57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钟落潭法庭。被执行人郑战争,男,汉族,1979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涡阳县,。广州市宏远运输有限公司与郑战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郑战争应缴纳诉讼费281元。2017年3月9日,本院钟落潭法庭以郑战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执行局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标的金额281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郑战争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郑战争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存款331元并委托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进行扣划,但至今该法院未函复本院。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战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委托被执行人郑战争户籍所在地的法院(安徽省毫州市涡阳县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各部门的财产状况,该院复函称被执行人无财产。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郑战争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2572号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本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麦瑞林审判员 陆 丹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胡礼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