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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苏亚拉与安刚子、郭小平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亚拉,安刚子,郭小平,单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67号申请执行人苏亚拉,公民身份号码×××,女,1966年11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安刚子,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郭小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单东,公民身份号码×××,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苏亚拉与安刚子、郭小平、单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返还申请执行人安刚子、郭小平、单东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4万元。申请执行人苏亚拉于2017年1月1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安刚子、郭小平、单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刚子、郭小平、单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刚子、郭小平、单东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安刚子、郭小平、单东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苏亚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