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民终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宝锦与曾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宝锦,曾永生,泉州千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终3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宝锦,男,汉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永生,男,1950年6月2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千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千亿大厦**层。法定代表人:曾永生。上诉人陈宝锦因与被上诉人曾永生、泉州千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千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上诉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告知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泽新代理审判员 陈小霞代理审判员 魏孜孜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 记 员 吴仕春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