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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3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广东耀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耀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210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广东耀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7号金茂大厦10楼1006、1007、1008、1010室.法定代表人傅宜全。原告史慧玲与被告广东耀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7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本案受理费5351元,由被告广东耀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本院交纳。因广东耀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本院遂移送执行。2017年3月31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5351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向银行、车管及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广东耀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处理。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本院认为,经多方采取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处理。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失信惩戒。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32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汉穗审判员  罗 炜审判员  宋富长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张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