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庞贝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炘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龚卿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贝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炘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龚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404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7)沪0106执404号签发________复核__________拟稿____________月日月日年月日申请执行人庞贝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MichaelHorton。被执行人上海炘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龚建平。被执行人龚卿,男,1983年2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贝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炘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龚卿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及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桑 斐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戴维峰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肖煜影审判员 胡元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