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营口和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佟官庆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和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佟官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768号原告营口和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系负责人。被告佟官庆,男,其他信息不详。原告营口和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佟官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盖州市枫景名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按房屋面积每月平方米0.5元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63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供其它详细送达地址可以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宏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臧涵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