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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刑庭申请王立军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培华,王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698号申请执行人:邵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址:邵东县两市镇邵东大道108号。负责人:吴向阳,该庭庭长。被执行人:王培华,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邵东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东县。被执行人:王立军,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邵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邵东县。本院依申请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邵东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王培华、王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询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邵东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未受偿权。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德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郑文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