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田仁礼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仁礼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345号罪犯田仁礼,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7日作出(2008)渝三中法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仁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2月1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高法刑执字第21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田仁礼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0月17日该院作出(2012)渝高法刑执字第639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5年2月2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1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田仁礼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及技术教育等四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田仁礼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田仁礼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仁礼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又新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庹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