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4执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华、韩桃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韩桃娥,董春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第289-1号申请执行人张华,女,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魏县人,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韩桃娥,女,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邯郸市大名县,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董春玉,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华与被执行人董春玉、韩桃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5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其他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马自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