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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执4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王派电动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王派电动车有限公司,天津康能车业有限公司,徐伟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3执4280号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37、39号。负责人:陶文喆,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琳,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鹏,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天津王派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翟庄村。法定代表人:徐灵岳,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康能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吉园道5号。法定代表人:郑杭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徐伟国,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王派电动车有限公司、天津康能车业有限公司、徐伟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被执行人天津王派电动车有限公司、天津康能车业有限公司、徐伟国依据(2016)津0103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2016年11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王派电动车有限公司、天津康能车业有限公司、徐伟国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津王派电动车有限公司、天津康能车业有限公司、徐伟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冻结了被执行人徐伟国名下的银行存款8940元,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扣划此款。现查明三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被执行人天津王派电动车有限公司、天津康能车业有限公司、徐伟国未向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清偿债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2016)津0103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强审 判 员  孙轶群代理审判员  马为一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 记 员  赵宜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