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3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站理、鲁囡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站理,鲁囡,陈小桥,王小红,陈根泽,何凤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280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华,理事长。被执行人陈站理。被执行人鲁囡。被执行人陈小桥。被执行人王小红。被执行人陈根泽。被执行人何凤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双商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除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兴彬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刘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