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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4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与贵港市港海木业有限公司、陈寿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贵港市港海木业有限公司,陈寿东,陈寿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4民初299-2号原告: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所在地:兴业县城隍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凌志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世勇,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壮族,兴业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贵港市港海木业有限公司。所在地: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法定代表人:陈寿东,总经理。被告:陈寿东,男,成年,系贵港市港海木业有限公司股东,住贵港市港南区。被告:陈寿海,男,成年,系贵港市港海木业有限公司股东,住贵港市港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贵港市港海木业有限公司、陈寿海、陈寿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要求对属被告贵港市港海木业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八塘分理处的帐户20×××05内的存款予以解除冻结及对其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产品予以解除登记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属被告贵港市港海木业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八塘分理处的帐户20×××05内的存款人民币65000元予以解除冻结;二、对被告贵港市港海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产品予以解除登记查封(解除查封物品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黎永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梁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