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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23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赵清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志抚养费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清染,赵苹苹,王志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323执486号申请执行人:赵清染(曾用名王清染),女,汉族,2015年6月28日出生,住新疆福海县。被执行人:赵苹苹(系申请人赵清染之母),女,汉族,1992年12月1日出生,住新疆福海县。被执行人:王志冲,男,汉族,1994年4月12日出生,无业,住新疆福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清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志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6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志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于2016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志冲进行财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志冲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清染表示可以延期(2016)新4323民初8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新4323民初8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达吾列审判员  郑福洋审判员  张艺钟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邹 珍 来源:百度“”